常见问题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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