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所以您在网络培训机构学习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培训机构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

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回到顶部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访问量: